浙江省地方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到我省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在3年以上的,将实行学费补偿。我省的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包括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开化县、庆元县、松阳县、景宁县、岱山县和嵊泗县
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出台了《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根据办法规定,从今年7月13日起,浙江省地方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到我省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在3年以上的,将实行学费补偿。若之前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的学费将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同时,获得补偿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的办法,每服务一年即可获得三分之一的学费补偿款,三年补偿完毕。其中,研究生毕业生学费补偿每年最高不超过元,其他类毕业生不超过元。
据悉,我省的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包括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开化县、庆元县、松阳县、景宁县、岱山县和嵊泗县。办法中提及的基层单位是指乡镇(县政府所在镇除外)及乡镇以下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卫生院、养老服务机构、中小学和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作者:吴继峰全曼梅
编辑: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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